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第105条

1. 诉讼任何阶段,法官可依职权要求任何一方作补充宣誓,以据此就实体或裁判金额作出判决、决定,但案件既不得已有完整证据,也不得完全无证据。 2. 补充宣誓不得转由对方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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