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民商事交易证据法第100条 — Article (100)

Part 8: Oath Evidence

监护人、照管人、宗教基金管理人及类似人员,可就其有权处分的事项提出、拒绝或转交宣誓;就其本人办理的事项,可要求其作决定性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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