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交易与信任服务法

第8条

1. 本国现行法律要求在文件或记录上签名或盖章,或规定未签名、盖章之法律后果的,在下列情形视为满足要求: a. 使用能够识别个人并表明其对电子文件所含信息之意思的方式; b. 所用方式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 适合电子文件创建或发送的目的; 2) 单独或与其他证据共同满足本款(a)项要求。 2.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可使用任何形式的电子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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