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子文件不因采用电子形式而丧失法律效力或可执行性。 2. 电子文件所含数据不因其接收方式而丧失法律效力,但该数据详情须可在发件人的电子信息系统中访问,且电子文件应说明访问方式。 3. 本法令不要求任何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使用电子文件。 4. 同意使用电子文件可从表明同意的任何行为中推定。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Tax电子交易与信任服务法
1. 电子文件不因采用电子形式而丧失法律效力或可执行性。 2. 电子文件所含数据不因其接收方式而丧失法律效力,但该数据详情须可在发件人的电子信息系统中访问,且电子文件应说明访问方式。 3. 本法令不要求任何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使用电子文件。 4. 同意使用电子文件可从表明同意的任何行为中推定。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