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交易与信任服务法

第4条

为实施本法令,TDRA具有下列职权: 1. 监管被许可人的工作和活动,包括签发、续期、变更、中止和撤销许可证,豁免许可或其全部或部分条件,以及在确认被许可人遵守与主管机关商定的控制要求、标准和条件后,授予或撤销合格身份; 2. 与主管机关协调后,制定电子身份识别系统、认证程序和数字身份的控制要求、程序及标准; 3. 与主管机关协调后,制定信任服务和合格信任服务的控制要求、程序及标准,特别是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经电子签名或盖章之电子文件的创建、保存和验证机制,以及合格信任标志规范; 4. 自行或通过合规评估机构评估许可证申请人和被许可人,并制定规范合规评估机构工作的控制要求和条件; 5. 编制、公布并更新被许可人、信任服务及合格信任服务的阿联酋信任名录; 6. 监督、管控并检查被许可人;检查阿联酋中央银行许可的金融机构时应与中央银行协调; 7. 接收和处理投诉,并采取必要程序和措施; 8. 履行内阁赋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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