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交易与信任服务法

第4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万至二十五万迪拉姆罚金: 1. 获许可提供信任服务或合格信任服务,却违反本法令、实施条例或实施决定有关规定; 2. 拒绝由合规评估机构依规定审计其信任服务系统和运营; 3. 违反TDRA决定,以推广或误导为目的发布有关信任服务、合格信任服务或合格信任标志的广告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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