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交易与信任服务法

第4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不超过一年监禁和/或十万至一百万迪拉姆罚金: 1. 非法利用任何信任服务或合格信任服务; 2. 采用欺诈手段、虚假姓名或不实身份取得任何合格信任服务。 实施上述行为意图犯罪的,构成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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