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交易与信任服务法

第34条

合格信任服务提供商签发合格认证证书时,应通过下列任一方式核实获证人的身份和资格: 1. 自然人或法人法定代表人本人到场; 2. 使用符合本法令高级安全条件的数字身份; 3. 使用另一合格信任服务提供商签发的合格电子签名或印章认证证书; 4. 依实施条例条件和程序,采用本国适用且等同本人到场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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