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交易与信任服务法

第26条

合格信任服务提供商使用合格信任标志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 标明其获许可提供的合格信任服务; 2. 将该标志链接至其网站上向公众开放、通往TDRA公布之阿联酋信任服务名录的电子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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