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交易与信任服务法

第24条

合格电子交付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由一个或多个合格信任服务提供商提供; 2. 按实施条例规定,以高安全和信任等级确保识别发件人; 3. 数据交付前确保识别收件人; 4. 由合格信任服务提供商以可靠电子签名或印章签署、盖章发送数据,或采用规定的其他方式; 5. 将服务所需的发送数据变更通知发送方和接收方; 6. 对数据发送、接收及任何变更加盖合格电子时间戳; 7. 符合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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