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交易与信任服务法

第16条

1. 联邦身份与公民事务管理局应在下列情形规定许可证申请人、服务提供商或合格服务提供商必须符合的控制要求、标准和条件: a. 面向政府部门的信任服务或合格信任服务; b. 依赖该管理局数据或服务的信任服务或合格信任服务。 2. TDRA应核实有关主体符合第1款要求。 3. 违反或不符合该等要求的,TDRA应中止或撤销其许可证。 4. TDRA应就本条所有情形与该管理局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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