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司法部、司法机关及相关机构应协调提供电子签名设备、准备场所和现代通信手段,以在主管机关、刑罚执行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实施远程程序,并依内阁有关决定提供必要技术、程序协助。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