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电子监控的被定罪人应通知执行判决的主管检察机关:1. 工作或住所变化;2. 拟在阿联酋境内迁移或离开指定住所超过15日及原因,并在返回时通知;3. 接受本法第386条人员定期访问,以核查生活条件和义务履行。其离境须事先取得本法第405条法院许可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法院可不说明理由拒绝。许可应注明出行日期、目的地、原因和返回日期;返回后立即通知检察机关,境外期间不计入刑期。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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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电子监控的被定罪人应通知执行判决的主管检察机关:1. 工作或住所变化;2. 拟在阿联酋境内迁移或离开指定住所超过15日及原因,并在返回时通知;3. 接受本法第386条人员定期访问,以核查生活条件和义务履行。其离境须事先取得本法第405条法院许可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法院可不说明理由拒绝。许可应注明出行日期、目的地、原因和返回日期;返回后立即通知检察机关,境外期间不计入刑期。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