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判处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时,如根据被判刑人的情况或年龄足以相信其不会再犯,且其在国家境内有固定、明确住所;或者证明其从事稳定职业活动(即使为临时活动)、继续接受教育或认可的职业培训、系家庭唯一供养人,或存在法院酌定的其他情况,可以在判决主文中命令以电子监控方式执行所判刑罚。 2. 本节规定的电子监控不得适用于累犯。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Tax阿联酋刑事诉讼法
Book 5: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 Part 4: Special Criminal Procedures · Chapter 4: Imposing Electronic Monitoring: Section 1: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383) Concept of Imposing Electronic Monitoring on the Defendant · Section 2: Provisional Imposition of Electronic Monitoring: Article (389) Provisional Imposition of Electronic Monitoring on the Defendant
1. 法院判处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时,如根据被判刑人的情况或年龄足以相信其不会再犯,且其在国家境内有固定、明确住所;或者证明其从事稳定职业活动(即使为临时活动)、继续接受教育或认可的职业培训、系家庭唯一供养人,或存在法院酌定的其他情况,可以在判决主文中命令以电子监控方式执行所判刑罚。 2. 本节规定的电子监控不得适用于累犯。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