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刑事诉讼法

第365条

1. 向被告送达后,检察机关将轻罪认罪协商笔录移送主管刑事法院。法院不公开审查程序有效性、刑罚适当性及不存在无效因素,并在同次庭审以附理由决定批准或拒绝。 2. 批准决定等同于以协商为由终止对被告刑事诉讼的判决。被告应遵守获批笔录并履行全部义务,不得撤回同意或以任何方式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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