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检察长可在刑事命令签发、变更之日,或被告撤回异议之日起30日内变更或撤销,即使命令已经执行;刑事命令应送达被告。 2. 总检察长发布实施本章规定所需的决定和指示。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