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刑事诉讼法

第333条

1. 不得在上午7时前、下午6时后或法定节假日送达;紧急情形经主管法官许可的除外,许可应记载于送达文书原件。 2. 通过现代技术方式向自然人或私法人送达的,不适用第1款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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