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本法第325条所列场所羁押的任何人,均可随时向负责人提出书面或口头投诉并要求转交检察机关;负责人应予接受,记入专门登记簿并立即转交。 2. 任何人知悉有人被非法拘禁或拘禁于非指定场所的,应立即通知检察机关成员;后者知悉后应即赴现场调查,命令释放非法被拘禁者并制作笔录。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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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法第325条所列场所羁押的任何人,均可随时向负责人提出书面或口头投诉并要求转交检察机关;负责人应予接受,记入专门登记簿并立即转交。 2. 任何人知悉有人被非法拘禁或拘禁于非指定场所的,应立即通知检察机关成员;后者知悉后应即赴现场调查,命令释放非法被拘禁者并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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