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刑事诉讼法

第308条

1. 判处罚金、返还、赔偿或其他财产刑的判决为执行依据。 2. 检察机关可执行该判决,并就查封被定罪人财产、命令逮捕带到、禁止出境,享有与执行法官相同的权限,或将执行案卷移送主管执行法官。上述程序和决定可依《民事诉讼法》申诉或上诉。 3. 检察机关在任何情况下均可将判决执行程序移送主管执行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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