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刑事诉讼法

第301条

1. 依前述各条延期执行限制人身自由刑罚,由总法律顾问或其代理人依职权或应利害关系人请求命令,并可采取防止被定罪人逃跑的必要措施。 2. 前述情形之外,只有总检察长基于其认定的合理考虑方可决定延期;决定应载明期限及防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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