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刑事诉讼法

第258条

1. 在本法第257条前四种情形中,总检察长、被定罪人;其无行为能力或失踪时的法定代理人;其死亡后的亲属或配偶,有权申请重新审理。 2. 申请人非总检察长的,应向总检察长提交申请,注明拟重新审理的判决和依据,并附证明文件。 3. 总检察长应将其本人或他人提出的申请及所作调查,连同载明意见和理由的报告,提交刑事再审合议庭。 4. 申请须自提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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