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再审申请未依本法第245条规定方式提出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2. 法院受理申请且案件可直接裁判,或系第二次申请的,应自行裁判并可完成必要程序。其他情况下,法院撤销全部或部分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由不同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或移送主管法院重新裁判。受移送法院应遵守再审法院对已裁判问题作出的判断。 3. 本条第2款适用于依本法第246条第2款撤销的判决。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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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再审申请未依本法第245条规定方式提出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2. 法院受理申请且案件可直接裁判,或系第二次申请的,应自行裁判并可完成必要程序。其他情况下,法院撤销全部或部分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由不同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或移送主管法院重新裁判。受移送法院应遵守再审法院对已裁判问题作出的判断。 3. 本条第2款适用于依本法第246条第2款撤销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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