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决或裁定存在不导致其无效的实质性笔误时,作出判决或裁定的合议庭可以依职权或应任一当事人申请,不经辩论予以更正。更正应直接记载于原判决或裁定,并由审判长签署。 2. 更正被告姓名、姓氏时,适用上述程序。 3. 在电子系统中错误录入或发布判决、裁定,视为实质性笔误。 4. 作出更正的机构超越法定更正权限的,可以依原判决或裁定可适用的上诉方式,对更正决定提起上诉。 5. 驳回更正申请的决定不得单独上诉。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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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判决或裁定存在不导致其无效的实质性笔误时,作出判决或裁定的合议庭可以依职权或应任一当事人申请,不经辩论予以更正。更正应直接记载于原判决或裁定,并由审判长签署。 2. 更正被告姓名、姓氏时,适用上述程序。 3. 在电子系统中错误录入或发布判决、裁定,视为实质性笔误。 4. 作出更正的机构超越法定更正权限的,可以依原判决或裁定可适用的上诉方式,对更正决定提起上诉。 5. 驳回更正申请的决定不得单独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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