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罚法

第139条

依第一百零八条或第一百零九条构成累犯时,法院可以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刑罚,而认定累犯人为惯常犯罪人,并命令将其安置于司法部长与主管机关协调后发布决定指定的劳动机构。 累犯人曾受第一百零八条或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刑罚,随后又实施重罪的,法院可以不适用其应受刑罚,而认定其为惯常犯罪人并命令安置于劳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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