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基础法律

第61条

1. 企业税期初资产负债表,为首个税期开始前一个财政年度最后一日,依本国适用会计准则为财务报告目的编制的期末资产负债表,并遵守部长规定的条件或调整。 2. 该期初资产负债表应考虑第34条独立交易原则。 3. 为适用第1、2款,尽管有第70条,第50条适用于自本法令在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订立的交易或安排。 4. 内阁可根据部长提议,通过决议规定实施本法令的其他过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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