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基础法律

第55条

1. FTA可通过通知或决定,要求应税人随申报表按规定形式提交其与关联方及关联人员交易安排的信息披露。 2. 税期内相关交易符合部长规定条件的,应税人应按FTA规定形式保存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 3. 第2款文件应在FTA请求后三十日内,或FTA指示的更晚日期前提交。 4. 经FTA要求,应税人应在同一期限内提供支持相关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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