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确定税务集团应税所得时,母公司应合并各子公司的财务结果、资产和负债,并抵销集团成员间交易。 2. 本法令相关规定视情形适用于集团。 3. 子公司加入前未使用亏损成为集团结转亏损,但仅可抵销归属于该子公司的集团所得。 4. 新子公司加入时,集团原有未使用亏损不得抵销归属于新子公司的所得。 5. 第3、4款适用须遵守第37、39条。 6. 子公司退出时,集团亏损留在集团,但该子公司加入前未使用亏损除外。 7. 集团终止时,母公司继续为应税人的,全部亏损留给母公司;母公司不再为应税人的,集团亏损不得抵销各子公司未来所得,但其各自加入前未使用亏损除外。 8. 集团依第40条第12款延续的,不适用第7款(b)项。 9. 集团成员间转移资产负债后两年内转让方或受让方退出的,第1款不适用于该转移,但相关所得依其他规定本应免税或不计入的除外。 10. 第9款转移中先前未计入的所得,在转让方或受让方退出日计入,并相应调整有关资产负债的企业税成本基础。 11. 税务集团应依本国适用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