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基础法律

第20条

1. 每一应税人的应税所得应分别根据依本国认可会计准则、为财务报告目的编制的适当独立财务报表确定。 2. 税期应税所得为该期会计所得,并按未实现损益、免税所得、第八章税收减免、第九章扣除、第十章关联方及关联人员交易、第十一章税务亏损、合格业务活动激励或特别减免、内阁决议规定的其他未计入收入费用,以及部长规定的其他调整予以修正。 3. 按权责发生制编制报表的应税人,可在部长规定条件下选择按实现制计入:按公允价值或减值核算的全部资产负债;或期末资本账户的全部资产负债,同时计入收入账户项目的未实现损益。 4. 资本账户资产包括非交易资产、可折旧资产及按准则列为不动产厂房设备、投资性房地产、无形或其他非流动资产;资本账户负债包括不会产生第九章可扣除费用或列为非流动的负债;其余为收入账户项目;未实现损益包括未实现汇兑损益。 5. 部长可规定采用现金制的情形条件、确定应税所得所需会计准则调整,以及合格业务活动的不同计税基础。 6. 符合条件的应税人可申请自当前或未来税期开始时,将会计方法由现金制改为权责发生制。 7. 本法令与适用会计准则冲突的,以本法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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