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监管法

第34条

1. 利害关系人可自收到决定或程序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部长、相关机关负责人或行业监管机关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诉并附证明文件;应在30日内决定,决定为终局,逾期未答复视为驳回。2. 申诉人可在收到驳回决定或决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法院起诉。3. 未先提出行政申诉并收到驳回或等待期限届满,不得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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