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89条

1. 以支付金钱或交付货物为标的的凭证,如为债权人指示式,得以背书流通;如为持票人式,得以交付流通。 2. 背书或交付使凭证产生的全部权利转移给被背书人或新持票人。 3. 背书人保证凭证所载权利到期获清偿,但背书文字约定仅保证背书时权利存在的除外。 4. 凭证因商业交易签发的,签字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背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5. 债务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或前手持票人的个人关系产生的抗辩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取得凭证时意图损害债务人,或抗辩涉及债务人行为能力不足的除外。 6. 凭证未注明清偿并交还债务人的,债务人可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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