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663条

1. 支票在法定期限内提示而未付款,且以拒绝证书,或由付款人在支票上注明提示日的有日期声明证明拒付时,持票人可向出票人、背书人及其他义务人追索。2. 持票人请求记载该声明时不得拒绝,即使支票载有无费用追索条款;但记载义务人可请求自提示后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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