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票人只有在出票时于付款人处有可依明示或默示约定通过支票处分的资金,方可签发支票。 2. 出票或指示他人为其账户出票者须提供付款资金;为他人账户出票的出票人,仅对背书人和持票人就确保付款资金承担个人责任。 3. 权利被否认时,仅出票人须证明出票时付款人处有付款资金;未能证明的,即使拒付证书超过法定期限作成,仍保证支票付款。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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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票人只有在出票时于付款人处有可依明示或默示约定通过支票处分的资金,方可签发支票。 2. 出票或指示他人为其账户出票者须提供付款资金;为他人账户出票的出票人,仅对背书人和持票人就确保付款资金承担个人责任。 3. 权利被否认时,仅出票人须证明出票时付款人处有付款资金;未能证明的,即使拒付证书超过法定期限作成,仍保证支票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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