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汇票副本应载明原件持票人姓名,该人应向副本合法持票人交付原件。 2. 原件持票人拒绝交付的,副本持票人只有作成载明其经请求仍未获交付原件的拒绝证书后,方可向背书人或票据保证人追索。 3. 原件在最后一项背书之后、复制前载明今后背书只能在副本上作出的,此后在原件上的背书无效。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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