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614条

将汇票一份送交承兑者,应在其他各份上注明保管该份之人的姓名;保管人须向任何其他一份的合法持票人交付。拒绝交付的,持票人只有作成载明下列事项的拒绝证书方可追索:1. 经请求仍未交付送交承兑的一份;2. 未凭其他一份获得承兑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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