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遗失汇票所有人可向其前手背书人请求取得副本;前手应协助并授权其使用自己名义向再前手请求,逐一追溯至出票人。 2. 出票人交付并注明替代遗失原件的副本后,各背书人应在副本上重作背书。 3. 只有经主管法院院长命令并提供担保,方可凭该副本请求付款。 4. 相关费用由汇票所有人承担。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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