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573条

1. 汇票到期日未提示付款的,任何票据债务人可由持票人承担费用和风险,将金额提存于付款地法院金库,并取得载明提存金额、出票日、到期日及原收款人姓名的收据。 2. 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付款时,债务人应以交付提存收据换取汇票,汇票上注明已凭该收据付款;持票人凭收据向法院领取提存款。债务人未交付收据的,仍须支付汇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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