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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56条
1. 商人应在其实体或虚拟商业营业场所正面标示商号,并以该商号进行商业交易。 2. 另一商人的商号消灭或注销后满一年,其他商人方可使用。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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