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544条

1. 汇票承兑推定承兑人处有付款资金;在付款人与持票人关系中不得推翻该推定。 2. 权利被否认时,无论汇票是否承兑,仅出票人须证明到期日付款人处有付款资金;未能证明的,即使拒绝证书逾期作成,仍保证付款。出票人证明资金存在并持续至本应作成拒绝证书之日的,在该金额范围内免责,但资金被用于其自身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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