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背书载有“担保价值”或其他表明将汇票所载权利质押给被背书人的用语时,持票人可行使汇票全部权利;其再背书视为委托收款背书。 2. 汇票义务人不得以其与背书人的个人关系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取得汇票时意图损害债务人的除外。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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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背书载有“担保价值”或其他表明将汇票所载权利质押给被背书人的用语时,持票人可行使汇票全部权利;其再背书视为委托收款背书。 2. 汇票义务人不得以其与背书人的个人关系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取得汇票时意图损害债务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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