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背书载有“托收价值”“收款价值”或其他表明代理的用语时,持票人可行使汇票产生的全部权利,包括以自己名义起诉,但只能作委托收款背书。 2. 此时票据义务人仅可对持票人提出其可对背书人提出的抗辩。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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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背书载有“托收价值”“收款价值”或其他表明代理的用语时,持票人可行使汇票产生的全部权利,包括以自己名义起诉,但只能作委托收款背书。 2. 此时票据义务人仅可对持票人提出其可对背书人提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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