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管箱内容物可被采取保全扣押和执行扣押。 2. 扣押通过向银行通知据以实施扣押的文书内容,并要求说明被扣押人是否租有保管箱而实施;银行收到后应立即禁止被扣押承租人使用,并迅速通知其保管箱已被扣押。 3. 保全扣押时,承租人可请求法院解除对全部或部分内容物的扣押。 4. 执行扣押时,银行应在扣押申请人和执行人员在场时开启、清空,并通知承租人开启日期;届时清点内容物,交银行或法院指定保管人,直至依法院规定程序出售。 5. 不属强制出售范围的纸张或文件应交承租人;开启时不在场的,装入由执行人员及银行代表共同盖章的信封交银行保管,至承租人请求领取。 6. 扣押申请人应向银行支付足以担保扣押期间保管箱租金的金额。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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