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行因无法控制的原因丧失证券占有的,可向取得证券者提起返还请求。 2. 不记名证券遗失或被盗的,银行应通知发行人,并指示其在赎回或到期时不得向任何请求人支付证券收益或价值。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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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银行因无法控制的原因丧失证券占有的,可向取得证券者提起返还请求。 2. 不记名证券遗失或被盗的,银行应通知发行人,并指示其在赎回或到期时不得向任何请求人支付证券收益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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