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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458条
质权人的优先权,在合同双方之间及对第三人,继续以相同顺位及于质押证券的收益、利息、替代该证券的商业票据及提前支付的证券价值。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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