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408条

在权利被否认且无合法理由时,就往来账户记项提起的更正诉讼,自收到对账单之日起满一年不予审理,即使基于记项错误、遗漏或重复;但一方在该期间通知另一方坚持更正,或银行往来账户客户证明其在整个期间未收到银行对账单的除外。两种情况下,自账户关闭日起满5年均不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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