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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392条
款项记入往来账户须:1. 为现金或同类可替代物,以便抵销;2. 源于实际存在且数额确定的债务;3. 基于所有权转移交付收款人。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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