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 第387条 — Article (387)
Book Three: Banking Transactions · Part One: Bank Deposits, Transfers and Accounts · Chapter Two: Bank Transfer: Article (380)
1. 转账指令人直接向银行发出指令,而其余额低于指令金额的,银行可拒绝执行,但应立即通知指令人。
2. 受益人提交的指令金额高于指令人余额的,银行应将部分余额记入受益人账户,但受益人拒绝的除外;并在指令上注明部分入账或受益人拒绝。
3. 数名受益人同时到银行且其指令总额超过指令人余额的,有权要求按各自份额分配不足余额。
4. 银行拒绝执行或受益人拒绝部分转账的,指令人有权处分该余额。
5. 银行未在指令提交后的首个工作日执行的,未执行部分失效,并凭收据退还提交人;约定更长期限的,未执行指令加入随后各日提交的指令。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