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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374条
银行签发储蓄存折的,应以受益人姓名签发,并记载存取款。由银行职员签署的存折记载,是银行与存折受益人之间证明该等事项的证据;相反约定无效。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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