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364条

1. 行李或货物损坏的,收货人应在发现后立即通知承运人,自接收日起行李最迟7个工作日、货物最迟14个工作日;迟延到达的,自行李或货物交由收货人支配之日起最迟21个工作日内通知。 2. 通知可在接收时以航空运单所记异议形式作出。 3. 未在本条期限内通知的,对承运人的责任诉讼不予受理;但原告证明承运人或其从属人员以欺诈、欺骗使期限届满或隐瞒行李、货物损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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