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因旅客死亡或人身损害产生的责任诉讼,自死亡、受伤之日或知悉其原因之日起满3年不予审理。 2. 旅客运输合同产生的其他诉讼,自预定到达日起满1年不予审理;未定日期的,自通常承运人在相同情形下通常所需运输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 本人或通过从属人员实施欺诈或重大过错者,不得援引本条规定的不予受理。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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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旅客死亡或人身损害产生的责任诉讼,自死亡、受伤之日或知悉其原因之日起满3年不予审理。 2. 旅客运输合同产生的其他诉讼,自预定到达日起满1年不予审理;未定日期的,自通常承运人在相同情形下通常所需运输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 本人或通过从属人员实施欺诈或重大过错者,不得援引本条规定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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