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34条

商人设置的商业账簿在商人提起或被诉且与商业活动有关的案件中,依下列规则可作为证据:1. 账簿记载即使未依本法正规设置,亦构成对账簿所有人的证据;主张其中有利证据的人不得割裂采用部分记载而排除其余;2. 依本法正规设置的账簿记载可作为账簿商人对抗其商人对方的证据,但对方以自己的正规账簿记载或其他方式证明其不实的除外;3. 双方账簿均正规而记载矛盾的,法院应要求其他证据;4. 一方账簿正规、另一方不正规且记载不一致的,以正规账簿为准,但对方证明相反事实的除外;一方提交正规账簿而另一方未提交任何账簿的,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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